組織形式的優劣選擇
上一期咱們說了公司名字是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色+組合模式構成的,前三個的概念都有目共睹,組合模式對照難理解,那么,什么是組合模式呢?簡易而言,“有限公司”即是組合模式。那么問題來了,什么是“有限公司”?這“有限”兩個字能省去嗎?除去“有限公司”外,還有無別的組合模式了?
有限公司全稱是“有限義務公司”,故名思意,是說說股東以其認繳的資金對公司承擔有限義務,于是這個“有限”無法省去,一定在公司稱號中體現。至于“義務”二字,則能夠省去。要熟悉企業組合模式,就要熟悉公司與企業之間的干系,企業與公司并不是同等干系,而是包括干系,企業的界線比公司大,而企業又包括公司。以及企業相對應的是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又是什么呢?
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兩者的分辨就在于:企業所以贏利為目標的,事業單位是不以營利為目標,例如:病院,私塾,養老院……,企業除包括了公司之外,還包括結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可是不包括個人戶。在說企業組合模式以前,還需求再重申另一組名詞:法人以及自然人。
法人以及自然人,法人不是自然人意義上的人,是對公司、企業這樣的組合的一種擬人化說法。而咱們通常說起的那位“法人”,原本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一位“自然人”,平常是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擔當,但原本“法定代表人”也能夠不在公司供職,能夠不是公司股東。
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名字含有公司的,平常是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兩者的分別以《公司法》而言,有不少差異,但一個大方向即是有限公司實用于中小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平常規模對照大。于是常見的公司都是“有限義務公司”,也即所以“有限公司”為名,因為“義務”兩字常被簡略。
一人有限義務公司以及個人獨資企業,有限義務公司能夠唯有1名股東,這即是一人有限義務公司。會與一人有限義務公司混合的,叫做“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義務公司的投資主體能夠是自然人,也能夠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一人有限義務公司的稱號應該帶有“有限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稱號則無法有“公司”二字。
遵從相關查核的后果:中國的個人戶,超出折半為生活型創業,而不是契機型創業。也即是說他們只能自我招聘、自身生活、自謀前程,不擁有創作就業契機的性能,他們是自力更生的自由職業者頭緒整理到這里,個人戶以及公司、企業的分別很顯然,盡管都以獲利為目標,可是其先定位就決策了后來的規模、將來發展的差異。相對應的規劃界線以及客戶群也差異。
上述即是大多數的組合模式,常見的仍然有限義務公司以及個人工商戶,挑選什么組合模式去規劃,這要看創業者的規劃界線、公司規模、發展方向等方面的綜合研究,也能夠訊問專門的代理機構。無論那種組合模式,都有各自的利害,選對組合模式,才調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