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特征和適用條件
記賬代理機構是指會計咨詢機構和服務機構等從事會計記帳的機構,設立代理機構,接受委托獨立核算單位代其記帳、記帳、報銷社會會計服務的業務活動。記賬代理機構是經批準成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記帳代理業務,包括會計、簿記代理公司等其他具有記帳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
客戶服務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做好個體工商戶、賬戶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會計業務,會計和報告。簿記的本質是一種社會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業化的體現。簿記的法定代表人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來界定和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帳”,取決于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由每個單位根據自己的會計業務需要確定。一般來說,單位規模、經濟業務和財務平衡程度以及經營管理的要求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
單位的規模,大量的經濟業務,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要求的單位,一般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保證會計工作效率和會計信息質量。由此可以看出,記帳機構的委托單位應當是一個小型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至于小規模的經濟組織,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注冊資本和總資產、銷售額、從業人員等綜合判斷。設立核算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企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不免除建設義務。這一點可以在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個體工商戶臨時管理辦法》中找到。
需要明確指出,一個單位是否成立專職會計人員,應當由單位決定,但建設張是強制性要求,是否要建立行政主管部門的較終審批權。